民事上诉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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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借鉴1

上诉人:张xx(受害人之母)原审原告,女,xxx年9月29日出生,汉族,,xx省人,住xx市xxx区朱房大院,电话:xxxxxxxx

上诉人:刘xx(受害人之父)原审原告,男,xxx年3月6日出生,汉族,xx人,住址同上。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何xx(原审被告),男,xxx年6月16日出生,汉族xx省人,现住xx市xxx区肖家河,电话:

被上诉人:贠xx(原审被告0,男,内蒙古人,住xx市xxx区xxx村。电话:

被上诉人:xx市上地医院(原审被告),住所地xx市xxx区xxx乡xx街甲6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x区人民法院xxx 年 8月 6日(2008 ) 海民初字第17292 号 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11月8日下午17点58分,被上诉人何xx(幼儿园未注册)电话通知上诉人张xx,正在幼儿园学习的受害人刘xx,不明病因的抽搐,让其到幼儿园。在这期间何xx让被上诉人贠xx(没有行医资格)在没有查明病因的情况下,随意的就给受害人刘xx注射了退烧针。大约18点40分才送到被上诉人xx市上地医院进行救治,在上地医院的门诊观察室一个多小时期间上地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20点左右通知上诉人受害人抢救无效而放弃治疗。

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医疗技术,受害人刘xx所患疾病,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如果加以及时救治是完全可以康复的,受害人死亡主要是由以下三方行为导致的。

1、被上诉人何xx负责的幼儿园在没有合法注册且不具备xx市幼儿园办园条件要求的情况下私自开设阳光幼儿园,从而没有基本的对入托儿童的正常保护措施,以至于在受害人发病的情况下不能及时接受有效的救治。

原审司法鉴定机构对幼儿园非法办学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否认了自己的鉴定资格。上诉人认为何xx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额责任。

2、被上诉人贠xx没有行医资格且在查明病因的情况下就随意的给受害人注射退烧针剂,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和违法的行为。上诉人认为贠xx没有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工作,是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挑衅和对他人生命的蔑视,其这种恶劣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3、被上诉人上地医院接收病人后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救治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从而导致受害人死亡。(封存医疗档案已经被其私自开拆毁弃,对其不利的证据已经灭失)。这一点在一审开庭时,就已经查明,但是一审判决中没有提及。上诉人认为封存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以及输液器及药瓶、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封存的病历予以启封并将封存的部分物品毁弃,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使病历的真实性受到破坏,使作为证据的病历失去了真实性,故依其病历所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只是简单盲目的采信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而缺乏对基本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适用。从而导致一审法院在原审时存在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为此,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借鉴2

上述人(原审被告):张××,女,××岁,××省××县人,住本县渠江 路66号。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陈××,男,三十一岁,××省××县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年×月×日(50)民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外遇,经常到男方 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为此,夫妻分居已 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 虽系父母包办,但订婚后,我们彼此不断约见,进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结婚也是被上诉人自愿的',没有异议,这有亲友可证。我们结婚已有几年,生下了我们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根据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基础的。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在 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争吵的内容毕竟只限于“家庭琐事 ”,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另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与邻居邓××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 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 邓×× 发展不正常关系。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 成大错。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诚,放弃错 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我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 为了家庭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县人民法院转送

  ××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盖章)

  19××年×月×日